为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遏制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各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规定,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二、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严厉打击以电瓶、电容器、铁丝、自制“电猫”、夹、套等禁用猎捕工具的生产销售行为;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或其他体育运动枪支、炸药、毒药、“电猫”、火攻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烟熏等方法狩猎。
三、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严厉打击破坏林草植被、乱挖野生植物、非法采石等破坏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栖息地、繁殖地等行为;凡需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四、禁止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县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产品行为的监管,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全面清理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网络交易平台和电商企业、集贸市场、花鸟市场、药材市场等可能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严打利用互联网等方式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舆情监督管理。加强对林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猎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制造传播野生动物负面舆情,未经许可擅自宣传含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字样广告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六、扎实开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整治。各镇办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案件逐一排查整治,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及时移交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护林防火)检查站、高速路管理所、火车站要加强对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车辆的检查,严禁私自放行;县林业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林区,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各类林业案件要及时从严查处,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七、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100至1000元人民币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单位及电话:商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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